大麻煩不煩 In The Weeds cover art

大麻煩不煩 In The Weeds

大麻煩不煩 In The Weeds

By: 鬼島之音 Ghost Island 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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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KKBOX 年度 PODCAST 風雲榜「最佳節目主持人」得主。

從大麻這個全球議題出發,延伸出各種關於「如何保護自己」的法律知識。話題從台灣大麻法律、全球大麻合法化、醫療使用、歷史文化、綠金產業,聊到臨檢盤查、性騷擾、刑法改革等法法普議題,教大家在關鍵時刻如何應對、同時保障自身權益,避免惹上不必要的大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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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0. 一起讀判決:台灣人在泰國賣大麻被判有罪?
    Mar 27 2026

    這是一起台灣人因在泰國賣大麻而被台灣法院判有罪的判決。本集影片版請見YouTube:https://youtu.be/AkqQO843R2Q

    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40號
    判決時間:2025年12月23日
    判決主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共四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

    概要:被告胡小姐為泰國合法大麻店的員工,於2023年在社群平台張貼來泰國抽大麻的廣告文宣。四位買家(證人)於該年3、6、9月與被告聯絡並下訂大麻事宜。被告傳送價目表後與四位證人透過台灣帳戶轉帳訂金,被告並於交貨後返還訂金給買家。警方對台灣四位買家發動搜索票,查扣手機定檢查通聯紀錄後才釐清被告的交易模式。

    Zoe 分析本案的重要支點。根據刑法第四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被告與四位證人包括磋商、收訂金等交易行為發生地點為台灣,因此法院認定該案的行為為在台灣從事大麻的交易。

    減刑事由:一共執行了三次減刑,分別為

    1. 自白減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2項):被告於偵查與審判期間均承認本案的發生。

    2.「情輕法重,顯可憫恕」(刑法第59條,還記得電鍋案嗎?):本質上來說,被告行為與直接在台灣銷售大麻還是有所區別。

    3.「違法性錯誤」(刑法第16條但書):「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被告原先有以刑法第16條來爭取免刑。事實上被告在貼廣告文宣前有向一位台灣王律師尋求法律意見,王律師也說明在合法的地方賣合法的東西是沒問題的。

    然而,法官認為,被告能諮詢更多法律專業者。此外,因被告與王律師是朋友,而他們做的諮詢並未有書面紀錄。因此,法官認定雖然被告因律師的意見而做出錯誤的判斷,被告仍舊可以做更多事情來確保本案的情況不會發生,但法官仍依照16條但書讓被告減刑。

    世界法原則:Zoe 在節目也補充了世界法原則。刑法第五條列出了如內亂、外患、偽造貨幣、偽造證券等罪,即便發生在國外,台灣法院仍有管轄權,因為這些罪會對台灣及世界的法秩序造成破壞。

    Zoe 在節目最後建議,作為一個企業經營者,若對交易本身的行為有疑慮,請務必正式向律師約一個會議,並請律師出法律意見書,避免空泛的口頭諮詢。

    * 12:40 主持人講述賣家與買家的交易方式。買家應為證人而非被告,在此做修正。

    判決書: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TPDM%2C114%2C%E8%A8%B4%2C840%2C20251223%2C1

    節目聲明:大麻 🥦 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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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mins
  • 129. 毒駕條例修法|Zoe:立法怠惰
    Jan 18 2026

    頻傳的施用包含依託咪酯等毒駕事件,導致交通部及內政部分別修正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和「取締疑似施用毒品後駕車作業程序」,並於2025年11月20日正式上路執法。主持人 Zoe 分析,本次修法忽略精神物質代謝及其於體內實際作用的時間差。

    依照新修的兩細則規定,警察可對於行經臨檢站的汽機車及慢車駕駛,除酒測外也可進行唾液毒品快篩。一旦篩檢結果為陽性,即會被帶回警局驗尿。若駕駛在驗尿階段也呈陽性反應,就會違反刑法185-3 條「不安全駕駛罪」。

    Zoe 強調,唾液快篩是驗口水中的代謝殘留物,而不同的精神物質在體內作用的時間皆不相同。

    舉例來說,根據美國醫學權威單位 Cleveland Clinic 的研究,大麻可在唾液殘留24小時。這導致實際上路後,若台灣旅客於其他國家合法施用大麻製品後的24小時內在台灣駕駛汽機車,就有可能超過唾液快篩的門檻,導致即便沒有不能安全駕駛的情況,也會被認為違反不能安全駕駛罪。

    Zoe 也質疑唾液快篩執行的嚴謹性。雖新修「取締疑似施用毒品後駕車作業程序」有規範警察在判斷危害車輛時須符合「比例原則」,但 Zoe 認為警察在績效壓力下可能會以不同方式使駕駛同意自願搜索。

    駕駛若拒絕配合唾液快篩,「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4條規範,汽車駕駛人可處$18萬罰緩並吊銷駕照及吊扣牌照,慢車則可處 $4,800。

    Zoe 再次講解了「具體危險」和「抽象危險」的定義(聽眾朋友也可複習 EP123)。Zoe 也最後呼籲,她嚴格反對毒品濫用及毒駕,但她認為立法者及學者專家需要重視精神活性物質的實際作用和代謝時間這個支點,因現行規範是將「具體危險拉成抽象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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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mins
  • 128. 電鍋案:回收車上的物件都是「公物」
    Dec 29 2025

    本集講電鍋!影片版請見 YouTube: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n5q3e7PhbM

    電鍋案簡介:2024年7月,被告的台北市北投區黃姓清潔隊員將回收車上的二手電鍋送給新北市新莊區的拾荒婦女,之後被隊內檢舉。而根據《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回收物一旦上了回收車即為市府財物,又加上環保局清潔隊員為「類公務員」身份,所以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來起訴他。

    他被法官判有期徒刑三個月、緩刑兩年,褫奪公權一年。

    這件事情最近獲得社會高度關注。本集,Zoe 律師梳理案件的判決依據、常見疑問,也分享本案及法律實務上的盲點。

    其實,民眾是可以在回收車抵達之前撿走二手物品。物件一旦上車後就成為國家的財物,任何人都不能把它拿走。就算你要拿去做善事也不行。

    Zoe 解釋了業務侵占 vs 貪污的不同。以檢察官的觀點,被告利用職務上的機會擅自取走回收物,這就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的規定。貪污罪的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所以本案也不符合緩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緩起訴的適用範圍僅限於死刑、無期徒刑、或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以外。

    法不近人情?:Zoe 說,其實法官已經在職責內將合理的減刑條件都套用了,法官動用了四次減刑,從原先最低量刑的五年減至三個月。減刑事由包括:

    • 一:被告自白+繳回犯罪所得
    • 二:情節輕微+犯罪所得低於5萬元
    • 三:自首
    • 四:《刑法》第59條 - 情堪憫恕、情輕法重

    本集錄音時間為12月5日,本集內容為參考及交叉比對近期的新聞報導。Zoe 坦言,在判決全文、起訴書尚未公布的情況下,她很納悶為何各大新聞都掌握許多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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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m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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